根據《彩票管理條例》:
申請創制彩票品種的彩票發行機構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或者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批準,並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申請書;
(二)彩票品種規則;
(三)發行方式和範圍;
(四)市場分析報告和技術可行性分析報告;
(五)抽獎和頒獎操作規程;
(6)風險控制計劃。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通過專家評審和聽證會聽取社會意見,對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
第九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變更彩票品種規則、發行方式和範圍的,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或者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與變更有關的材料。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停止彩票品種的,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或者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停止彩票品種的相關材料。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
擴展數據:
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彩票代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或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二)有與從事彩票代銷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滿足彩票銷售需要的場所;
(四)最近五年無刑事處罰記錄和不良商業信用記錄;
(五)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向社會招聘彩票代理人、設立彩票銷售場所,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2)公開、公平、規範、透明;
(3)優中選優,兼顧公益。
第二十三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制定的彩票銷售合同示範文本,與彩票代理機構簽訂彩票銷售合同。彩票代銷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生效時間和有效期;
(三)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彩票銷售場所的設立、遷移、暫停和撤銷;
(五)彩票投註專用設備的配備和管理;
(六)彩票資金的結算、銷售費用、保證金或安全保證金的管理;
(七)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和約定兌獎;
(八)監督及違約責任;
(九)其他內容。
委托方和受托方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彩票管理政策,嚴格履行彩票代銷合同。
第二十四條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簽訂彩票代銷合同後,應當向彩票代銷者出具彩票代銷證。福利彩票代銷證和體育彩票代銷證的格式由福利彩票發行機構和體育彩票發行機構分別制定。
彩票應當放置在彩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
彩票代銷證是彩票代理人銷售彩票的合法資格憑證,不得轉借、出租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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