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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慶抽獎,我中了3000多元的金豬,店家讓我繳700元的個人所得稅,合理嗎?

店慶抽獎,中了3000多元的金豬,屬於《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款的“偶然所得”,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店家是根據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的要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店家沒有代扣,那麽這700元的個人所得稅有他們自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