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體育活動。
(2)藝術表演。
(三)展覽、展銷、交流等活動。
(四)花市、祭祀、遊園、燈會、登山、焰火、廟會、節慶、美食節等活動。
(五)招聘會、推介會、現場彩票銷售活動。
(6)慈善活動。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消防、集會、示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第五條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實施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壹)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活動性質和規模,為大型群眾性活動提供必要的公共交通資源支持,配合交通管制措施,做好管制路段公交線路調整工作,引導地鐵、公交單位積極配合運力調整。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安機關通報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的臨時建(構)築物進行檢查和指導,指導主辦單位委托鑒定單位出具鑒定報告。
(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占用人行道及相關公共場地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整治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及周邊城市環境,引導設置臨時懸掛物和指示標誌。
(四)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實施衛生監督,指導承辦者做好現場應急救援工作,聯系就近的醫療救援點,開通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及時提供與活動相關的氣象和災害信息。
供水、供電、燃氣、通信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權屬,對活動區域內及周邊的相關設備和臨時搭建設施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及時消除隱患,確保設備設施正常運行。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大型群眾性活動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演練,增強相關單位、個人和公眾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範能力。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七條公安機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下列條件:
(壹)承辦人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內容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三)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工作計劃,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4)活動場所和設施符合安全要求。第八條大型群眾性活動預計參加人數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受理並實施安全許可。
大型群眾性活動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受理,並報市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跨區域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直接向市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第九條活動預期參與人數是指直接參與活動的組織、協調、保障等相關工作人員人數,以及預計向公眾發放和出售的證件、門票或組織觀眾人數的總和。場內有固定座位的活動,按固定座位計算人數;場地內無固定座位的活動,人數按活動場地扣除臨時搭建物等各種設施占用空間後的總面積計算,剩余面積按人均占用1平方米計算。第十條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20日前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申請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並制作申請材料清單:
(壹)承包單位的合法成立證明和安全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主辦單位與承辦單位簽訂的協議,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共同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提交共同承辦協議。共同承諾協議應包括各承包商的安全責任人和安全職責分工、安全檢查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及其說明。包括時間、地點、內容、參會人員、流程、車輛停放安排、功能區劃分、場地平面圖、觀眾座位圖、觀眾座位號說明。
(四)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方案。
(五)場地租賃協議或場地管理者同意提供場地的證明;網站所有者單位的合法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