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對象是未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未成年人和失業居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
擴展數據: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
保險範圍和融資水平
保險範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未覆蓋的中小學校(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兒童及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融資水平。試點城市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成年人、未成年人等不同群體的基本醫療消費需求,綜合考慮當地居民家庭和財政的承受能力,適當確定籌資水平;探索建立籌資水平、繳費年限和待遇水平掛鉤機制。
支付和補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補貼職工家庭的參保繳費。
國家對個人繳費和單位補助資金制定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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