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各級人民政府采取輔助方式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殊幫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和外界障礙的影響,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其他相關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保障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不斷增長。
在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體育彩票公益金中,應當安排壹定比例的資金,專項用於殘疾人事業。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殘疾人組織建設,為基層殘疾人組織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保障工作經費和人員待遇。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事業,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殘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監督檢查其實施情況;
(二)建立殘疾人工作考核機制,每年對委員履職情況進行考核;
(三)組織有關殘疾人保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協調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督促有關部門查處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做好殘疾人保障的其他工作。第七條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政府委托,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承擔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狀況統計調查制度,對殘疾人的生活、教育、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和調查,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為殘疾人提供捐贈和服務,開展誌願者助殘等公益活動。
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組織應當積極為殘疾人事業籌集資金,開展慈善捐贈活動。第十條殘疾人數量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殘疾職工代表。第十壹條承擔殘疾等級評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評定殘疾等級。
殘疾人聯合會根據評定的殘疾等級和聯合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發放殘疾人證。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預防和康復第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制定和實施殘疾預防行動計劃,宣傳和普及殘疾預防知識,建立健全以社區、村為基礎,以預防病因和傷害為重點的殘疾預防體系,降低殘疾程度,減少殘疾發生。第十四條有關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出生缺陷兒童建立基本健康檔案,並及時向當地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報告出生缺陷兒童的情況。
本市對可能患有殘疾的兒童進行免費篩查,並對患有殘疾的兒童給予治療和幫助。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以社區康復為基礎、以專業康復機構為骨幹、以殘疾人家庭為支撐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利用各種資源為殘疾人康復服務。第十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設立殘疾人康復機構,開展殘疾人康復工作。
本市三級綜合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康復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設立康復室。鼓勵二級綜合醫療機構設立康復科,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第十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安排專項資金,支持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服務機構建設,對殘疾人適配基本輔助器具給予補貼,為貧困殘疾人發放基本輔助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