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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有何規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同時明確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就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政策銜接問題專門下發文件。文件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從2008年3月1日(含)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每月2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08年3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每月16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裏強調的是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的時間,而不是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的歸屬期間,這與當前我國各單位每月工資、薪金發放時間的多樣性和靈活性有關,也符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的原則。

目前,我國各單位工資、薪金發放時間不壹,有的月初發放當月工資、薪金,有的月底發放當月工資、薪金,有的月初發放上月工資、薪金,有的月底發放下月工資、薪金,而單位還可以調整發放時間,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以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時間來判斷是否應該適用每月2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對所有納稅人都是壹致的,體現了對所有納稅人的公平原則。

此外,以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時間來判斷是否應該適用每月2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有利於平衡納稅人的稅負。如果某單位將2月份的工資、薪金延遲到3月份發放,盡管可以適用每月2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但納稅人3月份的工資、薪金也要相應延遲到4月份發放(以此類推),否則3月份就存在同時取得2月份和3月份兩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應將當月的全部工資、薪金合並計算納稅,這樣事實上加重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