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根據財政部《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財綜[2002]1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遊戲規則。
第二條 奧運競猜彩票“獎牌連連猜”遊戲(以下簡稱“奧運獎牌連連猜”)由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統壹發行,在全國範圍內聯網銷售。
第三條 “奧運獎牌連連猜”實行自願購買,凡購買該彩票者即被視為同意並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遊戲方法
第四條 “奧運獎牌連連猜”以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選定的第29屆北京奧林匹克運動會的12個正式比賽項目和中國代表團在所選每個項目中獲得的金、銀、銅獎牌總數為競猜對象,每個競猜項目給出4個數字選項,代表中國代表團可能在該項目中獲得的獎牌數。購買者從12個項目中選擇5個項目,並相應選擇每個項目中中國代表團可能獲得的獎牌數構成壹註“奧運獎牌連連猜”彩票。
以上所列的比賽項目和獎牌數選項由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在“奧運獎牌連連猜”開始銷售前公布。
投註方式包括:單式投註和復式投註。其中,只選擇5個項目且對這5個項目的獎牌數選項分別只選擇1個選項的為單式投註。選擇6個或6個以上項目進行投註,或對所選某個或某幾個項目的獎牌數選擇2個或2個以上選項,或以上兩種投註方式同時存在的為復式投註。
購買者可對其選定的結果進行多倍投註,投註倍數範圍為2-99倍。
第五條 投註號碼可由投註機隨機產生,也可由購買者選定。投註號碼經投註系統確認後打印出的兌獎憑證即為“奧運獎牌連連猜”彩票,交購買者保存。
第六條 “奧運獎牌連連猜”每註2元人民幣,單張彩票最大投註金額不超過20000元。彩票不記名、不掛失,不返還本金,不流通使用。
第三章 設獎
第七條 “奧運獎牌連連猜”設置“資格獎”和“奧運獎牌獎”兩個獎項,只有獲得“資格獎”的投註有機會中得“奧運獎牌獎”。
第八條獎金分配:
“資格獎”為固定獎,單註獎金500元。
“奧運獎牌獎”為浮動獎,獎金為各期累計剩余獎金的100%,由所有中獎投註均分。
第九條“奧運獎牌獎”單註彩票中獎獎金最高限額500萬元。
第四章 獎金管理
第十條 “奧運獎牌連連猜”返獎獎金為銷售總額的65%。
第十壹條 “奧運獎牌連連猜”設置獎池,若當某期實際支付獎金額少於返獎獎金額時,余額滾入獎池;若某期實際支付獎金額超過返獎獎金時,由獎池補足,獎池余額不足部分從壹般調節基金支出。
第十二條 “奧運獎牌連連猜”發行結束後,剩余獎池獎金、棄獎收入和浮動獎獎金取整後的余額轉入壹般調節基金。
第十三條 “奧運獎牌獎”單註獎金以元為單位取整,不足2元補足至2元,補足部分從壹般調節基金支出。
第五章開獎及公告
第十四條 “奧運獎牌連連猜”銷售期間每天開獎壹次,搖獎過程在公證員監督下進行,由搖獎機從代表12個項目的獎球中隨機搖出5個,為當期“資格獎”開獎結果。
第十五條 “奧運獎牌獎”在所有競猜項目結束後開獎,開獎結果以開獎當日奧運會組委會相關機構公布的比賽結果為準。相關結果在開獎後發生變更的,不再重新開獎,以原有結果為準。
第十六條 “奧運獎牌連連猜”的開獎結果、銷售情況等信息,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中獎
第十七條 每期“奧運獎牌連連猜”彩票與當期開獎結果對照,凡與搖出5個項目全部壹致的投註即中“資格獎”並獲得參與“奧運獎牌獎”開獎資格;參與“奧運獎牌獎”開獎的彩票,所選5個項目獎牌數與中國代表團在所選各項目中所獲最終獎牌數全部壹致的即為中獎。
第七章 兌獎
第十八條 “奧運獎牌連連猜”中獎者到當地指定的體育彩票機構或投註站進行兌獎。
“資格獎”每期自計獎次日起28天為兌獎期。逾期未兌,視為棄獎,並自動放棄參與“奧運獎牌獎”。“奧運獎牌獎”自計獎次日起28天為兌獎期。逾期未兌,視為棄獎。
第十九條 “資格獎”中獎彩票兌獎時,由投註站收回原有彩票,同時出具用於參與“奧運獎牌獎”開獎的有效憑證交兌獎者,該有效憑證為“奧運獎牌獎”唯壹兌獎憑證。
第二十條 彩票機構和投註站進行兌獎時,有權查驗中獎者的中獎彩票及有效身份證件,兌獎者應予配合。
第二十壹條 凡偽造、塗改中獎彩票,冒領獎金者,送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遊戲規則執行中,有關重大事項的通告將在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指定的報刊上登載,並在各銷售終端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