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為正部級機構。
稅收是稅務的簡稱。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收是指基於國家的政權基礎上的稅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全過程中的所有工作,包括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宣傳、實施和執行;稅收法律制度的建立、調整、修訂、改革、完善、宣傳、解釋、咨詢和實施;狹義的稅收壹般是指稅收的征收和管理。
征稅範圍包括:
1,稅法概念。是國家權力機關及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核心內容是稅收利益的分配。
2.稅收的本質。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或公共權力分配社會產品的壹種形式。稅收是滿足社會公共需求的分配形式;稅收具有間接償還(無償)、強制義務(強制)、法定規範(固定)的特征。
3.稅收的產生。稅收是伴隨著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物質前提是社會有剩余產品,社會前提是有經濟公共需要,經濟前提是有獨立的經濟利益主體,上層條件是有強制性公共權力。中國的賦稅產生於公元前594年春秋時期,當時實行“初稅畝”,確立土地私有制。
4.稅收的作用。稅收作為經濟杠桿之壹,具有調節收入分配、促進資源配置、促進經濟增長的功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權進行合理的納稅調整:
(壹)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無正當理由減少個人或其關聯方應納稅額的;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企業,或者居民個人與企業居民共同控制的企業,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較低的國家(地區),沒有合理的經營需要,不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
(三)個人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其他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稅的,應當補稅,並依法收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