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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實施與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規範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實施和管理,確保項目資金使用的公益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使更多困難群眾通過法律援助的途徑維護和實現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是指使用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開展的針對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家庭權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項目。

第三條 項目實施和管理要遵循公開透明、專款專用、嚴格監管、廣泛覆蓋、突出重點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項目資助案件的範圍和類型

第四條 項目資助案件範圍:

(壹)當事人經濟狀況和申請事項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和本省(區、市)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範圍,但當地法律援助經費確實存在困難的;

(二)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其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雖不屬於《法律援助條例》和本省(區、市)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範圍的,但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案件類型的;

(三)當事人經濟狀況高於當地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低於當地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其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和本省(區、市)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範圍的;

第五條 項目資助的地域包括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重點是中西部地區。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分別執行不同的案件資助範圍。

(壹)東部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等6省(市)可以申請辦理本辦法第四條中的(二)(三)(四)項規定的案件。

(二)除上述東部6省(市)以外的其他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以申請辦理本辦法第四條中第(壹)(二)(三)(四)項規定的案件,但辦理第(壹)項規定的案件不超過本地區使用該項資金辦理案件總數的1/3。

第六條 項目資助的案件類型主要是:

(壹)民事案件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

2、婚姻家庭糾紛

婚約財產糾紛、離婚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離婚後損害賠償糾紛、同居關系析產、子女撫養糾紛、婚姻無效糾紛、撤銷婚姻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等。

3、撫養、贍養糾紛

撫養費糾紛、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扶養糾紛、監護權糾紛、探望權糾紛;贍養費糾紛 、變更贍養關系糾紛等。

4.收養關系糾紛

確認收養關系糾紛、解除收養關系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

5、繼承糾紛

法定繼承糾紛、轉繼承糾紛、代位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遺贈扶養協議糾紛等。

6、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

7、高度危險作業損害賠償糾紛

8、環境汙染侵權糾紛

大氣汙染侵權糾紛、水汙染侵權糾紛、噪聲汙染侵權糾紛、放射性汙染侵權糾紛等。

9、地面、公***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10、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11、勞動爭議、勞動合同糾紛

12、社會保險糾紛

養老金糾紛、工傷保險待遇糾紛、醫療費、醫療保險待遇糾紛、生育保險待遇糾紛、失業保險待遇糾紛、福利待遇糾紛等。

13、消費者權益糾紛

14、涉農糾紛

因購買、使用種子、農藥、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而產生的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等。

(二)刑事案件

1、農民工、殘疾人(盲、聾、啞除外)、老年人、婦女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

2、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作為刑事被害人的刑事案件。

(三)執行案件

(四)其他可以由本項目資助辦理的案件。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本項目由財政部、司法部委托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負責項目實施的管理工作。財政部、司法部有關司局、單位對項目實施給予指導。具體職責分別是:

(壹)財政部行政政法司、司法部計財裝備司負責項目資金分配方案的審批和使用的指導監督工作;

(二)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負責項目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參與項目實施單位立項審批;

(三)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參與組織項目培訓、調研、監督檢查、評估工作;

(四)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負責推薦優秀律師事務所參與項目實施。

第八條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設立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在基金會理事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項目實施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各省(區、市)司法廳(局)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成立本省(區、市)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項目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項目實施單位的申報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實施單位是指接受項目資助辦理或指派案件承辦單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單位。項目實施單位包括:

(壹)地(市)和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

(二)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等六省(市)的熱心公益並擅長辦理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家庭權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優秀律師事務所;

(三)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高等法學院校學生社團組織和婦聯等社會團體的法律幫助中心(維權機構)。

地(市)和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是主要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壹條 各省(區、市)項目實施單位的數量及資金分配額度,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根據各省(區、市)的法律援助需求量、資金缺口以及辦案能力、質量等實際情況提出建議,經司法部審核並報財政部批準後確定,並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統壹發布《立項申請公告》。各類項目實施單位的立項申請和審批執行下列規定:

(壹)各省(區、市)司法廳(局)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接受本轄區內地(市)和縣(區)法律援助機構的立項申請,並提出審核意見,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審批。

(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負責推薦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廣東六省(市)熱心公益並擅長辦理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家庭權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優秀律師事務所,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審批。

(三)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各社會團體的法律幫助中心(維權機構)直接向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提出立項申請並由其審批。

第十三條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與各省(區、市)司法廳(局)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簽訂《項目執行協議書》,明確省(區、市)司法廳(局)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對項目實施單位的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各省(區、市)司法廳(局)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與各項目實施單位簽訂《項目執行協議書》,明確辦案質量要求、辦案數量等方面的權利義務,並於簽訂之日起10日內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項目案件的辦理

第十五條 當事人向項目實施單位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應當如實填寫《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法律援助申請表》(附件1),並提供其申請事項和經濟狀況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範圍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對當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審核,並填寫《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法律援助受理意見表》(附件2),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應當受理申請並指派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具體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律師事務所和社會團體的法律幫助中心作為項目實施單位,其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報所在地的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審查。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的,應當做出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並出具辦理公函。

第十七條 地(市)和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作為項目實施單位的,應當盡量指派律師事務所承辦本項目資助的案件。東部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不得指派本單位專職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本項目資助的案件;中西部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本單位專職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本項目資助的案件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辦理本項目資助案件總數的30%。

第十八條 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應當在接受指派後的規定時限內與受援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第十九條 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遵守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並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取受援人的財物。

第二十條 案件承辦過程中,如發現受援人申報的案情或經濟狀況等失實的,或發現受援人有《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列舉的情形時,承辦單位或承辦人應當及時向項目實施單位反映,項目實施單位視情況可以終止對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和社會團體的法律幫助中心(維權機構)認為應當終止對受援人法律援助的,還須報所在地的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批準。

第二十壹條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法律援助案件,項目實施單位、案件承辦單位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承辦方案,確保辦案的質量和效果。

第二十二條 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自案件辦結後15日內,應當填寫《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結案審查表》(附件3),與下列材料壹並提交項目實施單位進行結案審查。

(壹)法律援助申請表、受理審核表以及證明案件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資助案件範圍的有關資料;

(二)法律援助指派函或其他公函;

(三)委托代理協議、授權委托書等委托手續;

(四)起訴書、上訴書、申訴書或者行政復議(申訴)申請書、國家賠償申請書等法律文書副本;

(五)會見委托人、當事人、證人談話筆錄和其他有關調查材料以及主要證據復印件;

(六)答辯狀、辯護詞或者代理詞等法律文書;

(七)判決(裁定)書、仲裁裁決書、調解書(包括法院調解書、仲裁調解書和當事人在經律師見證達成的調解協議)或者行政處理(復議)決定等法律文書副本;

(八)結案報告;

(九)其他與承辦案件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和社會團體的法律幫助中心(維權機構)作為項目實施單位的,經本單位審查準予結案的案件,還應當將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結案材料報所在地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3日內完成審查。

第二十四條 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高等法學院校學生社團組織應當接受所在省項目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按照《法律援助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嚴格進行案件受理、指派、辦理和結案審核工作。辦理群體性法律援助案件,須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審查。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援助檔案管理的規定將案件材料立卷存檔。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結案材料應當作為卷宗材料的重要內容予以存檔。

第六章 項目資金的撥付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資金在財政部撥付司法部後,由司法部撥付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根據項目實施的進度將辦案補貼直接撥付項目實施單位。

第二十七條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為項目資金設立專戶,實行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不得與其他資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項目資助的各地區的辦案補貼標準分別是:

(壹)西部的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廣西、內蒙古等12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理本區域內刑事案件、執行案件的辦案補貼為1000元,辦理本區域內民事、行政案件的補貼為1500元;疑難案件和跨地區辦理的案件可以適當提高,最高不超過4000元。

(二)中部的河北省、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和東部的山東省、遼寧省、福建省辦理本區域內刑事案件、執行案件的辦案補貼為1200元,辦理本區域內民事、行政案件的補貼為2000元;疑難案件和跨地區辦理的案件可以適當提高,最高不超過4500元。

(三)東部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等6省(市)辦理本區域內刑事案件、執行案件的辦案補貼為1600元,辦理本區域內民事、行政案件的補貼為2800元;疑難案件和跨地區辦理的案件可以適當提高,最高不超過5000元。

第二十九條 各項目實施單位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疑難案件和跨地區辦理的案件原則上不超過10%。

第三十條 刑事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的案件和刑事、民事、行政二審案件,以及以調解結案的案件,如案情簡單,工作量小,應在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資助標準基礎上降低支付金額。

第三十壹條 項目實施單位每季度向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提交《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季度結案統計表》(附件4)、《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單位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和《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附件5)。

第三十二條 各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匯總、統計本省(區、市)各項目實施單位的項目執行情況,每季度向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提交《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季度結案統計表》(附件6)、《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省(區、市)項目執行情況報告》以及《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附件7)。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審核上述材料後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項目資金。

第三十三條 地(市)和縣(區)法律援助機構作為項目實施單位的,要及時向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發放辦案補貼,並將《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辦案補貼發放情況表》(附件8)報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各項目實施單位申請的項目資金,只能用於向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發放辦案補貼,不得用於除此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擠占或拖延支付、抵扣項目資金,不得貪汙挪用、虛報冒領、揮霍浪費項目資金。

第三十六條 由本項目資助的案件,不得再申請其他財政法律援助經費或其他辦案補貼。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支付辦案補貼:

(壹)項目實施單位、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收取受援人財物的;

(二)擅自終止或者轉委托他人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辦理案件不合格或者不負責任給受援人造成損失的;

(四)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人員不履行職責而被更換的;

(五)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所提交的案件材料不符合項目要求的;

(六)虛構案件冒領辦案補貼的。

第三十八條 由於出現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情況而終止法律援助的,如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辦案補貼;如已開展實質性工作的,可以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標準減半支付辦案補貼。

第三十九條 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接受相關部門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財政部和司法部。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建立信息數據管理系統,對項目資金的使用實行實時監控和數據統計,並委托有關審計機構對項目實施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各級項目管理辦公室、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的審計和檢查。

第四十壹條 各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對本省(區、市)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階段性集中檢查。

項目檢查的方式有:卷宗抽查、當事人回訪、接受舉報、實地考察、組織審計等。

第四十二條 項目監督檢查的重點是:

(壹) 項目資助辦理案件的質量;

(二) 各項目實施單位是否設立專項賬戶,是否與其他資金混淆使用;

(三) 資金使用中是否有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

(四) 項目實施單位是否將辦案補貼如數發放給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

(五) 其他認為應確定為重點檢查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 如發現項目實施單位未按要求執行項目或項目管理中存在較大問題以及未及時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的,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應當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批評並責令其改正,同時可視情況扣減或暫停下壹階段項目資金;如發現項目實施單位有嚴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以暫停項目在該單位的實施,責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滿仍未改善的,取消其作為項目實施單位的資格,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建立項目評估系統,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下期項目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對於表現突出的項目實施單位、案件承辦單位、承辦人,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將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五條 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每半年向財政部、司法部報告項目實施和管理等有關情況,每壹年向社會公開項目實施情況。

第四十六條 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設立舉報監督電話,受理群眾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各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可以根據本辦法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項目所使用的《法律援助申請表》等壹切表格和宣傳材料,均需註明“本項目由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字樣。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