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按照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和征收;
2、政府性基金收入,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的規定設立和征收;
3、罰沒收入,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征收;
4、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由擁有國有資產(資本)產權的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按照國有資產(資本)收益管理規定征收;
5、國有資本收益,由擁有國有資產(資本)產權的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按照國有資產(資本)收益管理規定征收;
6、彩票公益金收入,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的規定籌集;
7、特許經營收入,按照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設立和征收;
8、中央銀行收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征收;
9、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按照同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管理規定征收或者收取;
10、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按照同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管理規定征收或者收取;
11、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按照同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管理規定征收或者收取;
12、其他非稅收入,按照同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管理規定征收或者收取。
法律依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國家權力、政府信譽、國有資源(資產)所有者權益等取得的各項收入。具體包括:
(壹)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罰沒收入;
(四)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國有資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許經營收入;
(八)中央銀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十)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十壹)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稅收入。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不包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指計入繳存人個人賬戶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