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市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條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化的財產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移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予以追繳:
(壹)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和財產;
(二)他人無償獲得上述資金和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和財物的;
(四)他人從非法債務或違法犯罪活動中獲得上述資金和財產的;
(五)依法應當追回的其他情形。
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容易貶值、保管維護成本高的,可以在訴訟終結前按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保管,在訴訟終結後壹並處理。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壹般應當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未全額返還的,應當按照集資參與人所籌金額的比例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