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依法追繳吸收資金支付給集資參與人的利息、股息等回報,以及支付給幫助吸收資金者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如果集資參與人的本金尚未歸還,已支付的歸還款可以沖抵本金。非法集資罪的涉案財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未全額返還的,應當按照集資參與人所籌金額的比例返還。
二、非法集資的方式
(1)通過發行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吸收資金。
以期貨交易、典當等名義發行或者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證書或者非法集資的情況較為普遍。以認領股份、參與分紅、委托投資、委托理財等方式非法集資。通過會員卡、會員卡、座位卡、優惠卡、消費卡等進行非法集資。
(2)將房產、不動產等資產分割成等份,通過出售其份額以高息集資。
最新的變化是:通過出售其份額並承諾售後回租、售後回購、定期返利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3)以民間俱樂部形式非法集資。
最近的變化:利用地下組織籌集資金。
(四)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為形式的非法集資。
常見的有:以商品銷售回租、回購轉讓、發展會員、業務加盟、“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發行或者變相發行彩票籌集資金;
(六)以傳銷或者秘密系列形式進行非法集資的;
(7)以果園或莊園開發形式非法集資。
比如以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等。
(八)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建的“電子商店”、“電子百貨商店”等“虛擬”產品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非法集資行為。
(九)通過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等形式的非法集資;
(10)“電子黃金投資”形式的非法集資。
我國法律禁止非法集資。有關情況不僅嚴重破壞了社會市場經濟的良好秩序,也造成了大量的人員和財產損失。相關事項的處理可以根據所涉及的實際情況和後果,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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