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壹方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另壹方不能買房,除非當事人能證明所購房屋屬於個人財產。有關法律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限制消費措施壹般由申請執行人書面提出,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