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如下:
刑法
第341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進行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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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生態環境的改善,很久不見的野雞又出現在田野裏了。村民劉、王、王在田裏偶然發現野雞後,想捉壹只嘗嘗鮮。半夜,三人相約用射燈和網在地裏抓壹只野雞。經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捕獲的山雞為國家“三有”動物。另查明,2020年滄州市人民政府發布公告,滄州市行政區域內全部為野生動物保護區,任何時候禁止獵捕壹切野生動物。孟村回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三人非法狩獵罪,向孟村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三被告人違反狩獵法律法規,在禁獵區和禁獵期使用非法方法狩獵,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其有罪。三被告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已認罪悔罪,適用緩刑不會造成社會危害,可以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法院依法以非法狩獵罪,判處三被告人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作案工具依法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