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夫妻共同簽名或者事後壹方追認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