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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財政廳、省民政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黑財社〔2007〕102號)

為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確保基金的合理籌集和有效使用,根據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見》(財社〔2005〕3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如下:

壹是多渠道籌集城市醫療救助資金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多方籌資的原則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資金來源包括:

(壹)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工作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城市醫療救助資金。具體包括: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省級按照中央財政補助金額1: 1的比例安排的資金,市(地)、縣(市、區)財政按照不低於省級補助資金1: 1的比例安排的城市醫療救助資金。市(地)與所轄區域的具體比例由市(地)政府確定。

(二)省、市(地)、縣(市、區)從留給地方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壹定比例或壹定數額提取城市醫療救助資金;

(三)社會各界對城市醫療救助的捐贈;

(四)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規定可用於城市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省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由財政廳和民政廳根據各市醫療救助人數、財力狀況和工作成效確定。

第二,科學合理地制定救助標準

縣(市、區)民政部門要按照量力而行、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認真分析測算當地救助對象上壹年度或前三年的醫療費用實際支出情況,並根據城市醫療救助資金實際收支情況及時調整救助標準。

扣除各種醫療保險的應付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和社會救助後,個人負擔超過壹定數額的醫療費用或特殊疾病醫療費用給予壹定比例或壹定數額的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縣(市、區)級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制定。同壹市轄區、同壹行政區域的補助標準原則上應相對壹致,對特殊困難人員可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門、衛生部門協商確定為當地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甲類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制定醫療救助對象服務標準。

個人全年享受的醫療救助補助總額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醫療救助標準,全年壹般不超過4000元。

三、規範救助對象的界定

援助的範圍:

城市醫療救助對象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具體條件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患有國家規定的特殊傳染病的特殊困難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救助。

1.大病救助。因大病醫療費用難以承受,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在規定的救助額度內給予救助。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重特大疾病和救助標準,確定救助基金起付線、封頂線和支付比例。各地認定的重疾數量壹般應不少於5種。

2.基本醫療援助。對於重疾以外的疾病或常見病,醫療費用比較大,影響家庭基本生活。患病期間由患者本人給予分類定額補助或保障資金予以照顧,救助金額壹般不超過當地全年城市低保標準的10%。

3.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通過資助受助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等方式解決醫療困難。

4.特殊傳染病的治療。對國家規定的特殊傳染病治療費用,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二)下列情況不享受醫療救助:

1.打架鬥毆、交通事故、酗酒、吸毒、自殺、自殘等。;

2.器官移植、種植牙、整容、骨科、眼鏡等。;

3.婚檢、保健、康復等。;

4.未經許可,在非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就醫、購藥或在非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等。;

5 .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得享受醫療救助的情形。

四、嚴格城市醫療救助資金的申請、審批和支付程序。

城市醫療救助資金應嚴格按照以下程序,實行規範化申報、審批和發放:

(壹)本人或戶主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回執和戶籍證明向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城市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如實提供醫療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史材料、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各項商業保險的補助證明、社會互助扶貧證明等。,經社區居委會審核後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天。無異議的,由社區居委會上報。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采取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費用和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在15日內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市、區)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並在10日內簽署審批意見。經審核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核定享受醫療救助金額,並委托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委會公示救助金額,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的,批準享受醫療救助,並出具相關憑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縣(市、區)民政部門對批準的醫療救助人員進行賬目記錄,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經縣(市、區)民政、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後,城市醫療救助資金由縣(市、區)財政部門從城市醫療救助財政專戶劃入指定銀行直接支付給救助對象。醫療機構可通過財政部門或民政部門向醫療衛生機構直接減免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在審核醫療救助金額時,應當扣除以下費用:醫療單位按規定減免的費用;患大病的,救助對象單位或有關部門補助的費用,家屬所在單位報銷的醫療費用,社會各界互助救助資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和其他醫療保險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按照規定應當扣除的其他費用。

五、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應當全部用於補助救助對象符合條件的醫療費用,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管理費或者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城市醫療救助資金應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縣(市、區)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中設立“城市醫療救助資金專賬”,用於資金的籌集、撥付和支付。縣(市、區)財政預算資金按季或按月撥付到同級財政部門“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戶”;經批準用於城市醫療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應及時從財政專戶轉入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用賬戶;縣(市、區)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補助資金後,應及時足額撥付到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用賬戶;社會各界捐贈等資金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及時存入縣(市、區)財政部門的“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用賬戶”。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計劃由當地民政部門擬定,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民政部門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民政部門報送收支計劃執行情況。

六、加強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必須全部用於城市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發現虛報冒領、挪用、貪汙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對虛報冒領上級補助資金的,上級財政、民政部門要根據情況減少或停止撥付補助資金。

城市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救助對象和救助金額,應當通過張榜公布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合作監督。縣(市、區)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監督檢查城市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將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市醫療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各市(地)財政、民政部門要從本地實際出發,加強對試點地區城市醫療救助資金財務管理的指導,及時安排補助資金,總結推廣試點經驗,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