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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
中國證監會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的管理,規範證券投
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運作,切實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基金業健
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
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基金從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助理人員;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內設基金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經理;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員;
(五)基金管理公司中從事研究開發、市場推介、銷售、交易、基金財務、監察稽
核、電腦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
(六)基金托管部中從事研究開發、清算交割、基金財務、交易監控、監察稽核、
電腦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
(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前款(壹)項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總經理、副總
經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三)項所稱基金經理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負
責基金投資的專業人員;(四)項所稱督察員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負責公司監察稽核
工作,並可以就監察稽核情況獨立向公司董事長、中國證監會行使報告權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規定,負責對基金從業人員資格進行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基金從業人員資格,包括基金人業資格、基金經理資格和高級管理人員的
任職資格。
第四條 基金從業人員申請基金從業資格、基金經理資格的,應當由擬聘用單位按
照本規定的要求,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材料。中國證監會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核準其基金從業資格和基金經理資格,發給其資格證書。
申敫嘸豆芾砣嗽比沃白矢竦模?泄?ぜ嗷岢?雲瀋昵氬牧轄?惺槊嬪蠛送猓?箍?br> 以對申請人進行考察、面談。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向社會公布取得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的基金從業人員名單。
第二章 基金從業資格
第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正式聘用的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
資格。
第七條 基金從業人員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但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除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範,熟悉有關證券、金融法律、法規;
(四)品行良好,誠實信用,忠於職守,保守機密;
(五)具有大學財經、法律等證券相關專業專科以上學歷;或具有其他專業專科以
上學歷,並有從事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其他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具備證券、
金融、法律等專業知識;
(六)通過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組織的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基金從業資格:
(壹)受過刑事處罰或重大行政處罰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總
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並對以上結果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個人所負債務到期尚未清償,且數額較大的;
(四)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的;
(五)中國證監會信定的不適合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基金從業人員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應當由擬聘任單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
列材料:
(壹)中國證監會統壹印制的申請表;
(二)學歷、學位證明復印件;
(三)身份證復印件;
(四)基金從業資格考試證明復印件;
(五)擬聘任單位對申請人的推薦意見;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基金經理資格
第十條 擬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的基金從業人員,除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外,
還應當取得基金經理資格。
第十壹條 申請基金經理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二)有從事三年以上基金業務或五年以上證券業務的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證券
公析、證券投資經驗和良好的工作業績;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組織的基金經理資格考試;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基金從業人員申請基金經理資格的,擬聘任單位除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
條(壹)、(二)、(三)項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材料外,還須提交下列材料:
(壹)基金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二)基金經理資格考試證明復印件;
(三)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十三條 基金從業人員擬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理部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
由其擬聘任單位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材料,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符合條
件的,方可任職。
第十四條 基金從業人員申請高級管理人中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或具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從事證券工作經歷;
(二)有豐富的專業管理知識和經驗,較強的管理工作和業務工作能力以及良好的
管理工作業績;
(三)擬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應具有從事三年以上基金業務或五年以
上證券、金融業務工作經歷;
擬任基金托管部高級管理人員的,應具有三年以上銀行工作經歷;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擬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除應當按照本規定
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第九條(壹)、(二)、(三)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
料:
(壹)基金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或從事基金業務、證券業務工作經歷的證明;
(二)擬聘任單位推薦申請人員任職的意見;
(三)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的資
格進行年檢,對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行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第十七條 基金從業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基金經理資格不因本人辭職、改變受聘
單位等行為而失效;但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基金經理資格的人員連續十八個月未從事基
金業務活動的,其資格自動失效。重新從事基金業務,應當按本規定要求的程序重新申
請相關資格。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需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事先經中國證
監會同意並推薦新的人選;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任職資格的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
托管部不得委任其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
第十九條 基金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
盡責,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壹)越權或違規經營;
(二)違反基金契約或托管協議;
(三)故意損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四)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五)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七)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高業秘密;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條 基金從業人員不得在其他經營性機構兼職,不得從事與本職工作相關的
其他任何以盈利為目的的活動。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在非經營性機構兼職的,應當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其他從業人員在非經營性機構兼職的,應當報聘任單位備案。
第二十壹條 基金從業人員改變聘用單位,自其離開受聘單位之日起的三個月內,
不得在新聘用單位從事基金投資業務。
第二十二條 基金從業人員離開原聘單位後,不得泄露原聘單位的未公開信息,不
得為他人或自己侵占原聘單位的商業機會;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經理在離開原單位三個
月內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買賣原單位所管理、托管的基金仍持有的股票。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離任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其進行離任審計,審
計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離任時,聘任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離任檢查,
檢查結果應當報另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部的高級管理人員離任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對其進行離任檢查結果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取得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的基金從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
本規定,除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可依照本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
下列罰:
(壹)警告;
(二)暫停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6個月至12個月;
(三)取消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自取消其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之日起3年內
不予受理其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的申請;
(四)取消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並永久性不予受理其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的
申請。
第二十五條 基金從業人員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之壹的,中國證監會取消其基
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
第二十六條 基金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因涉嫌違法、違規受到有關行政部門或
者司法機關調查或審訊的,在調查和審訊期間,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應采取必
要的措施,保證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正常運作,確保工金資產的安全,中國證
監會也可根據情況暫停其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的任職資格參照本規定對高級管理人員的有關規
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的任職應當經過中國證監會審核。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員的任免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總經理助理、部門經理及基金管理公司的資金經理的
任免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