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行為按情節輕重分兩種:壹種是違反《中華人民***和國治安處罰法》的行為,相對來說是輕的,是違法行為,壹般會被處予15天以下行政拘留或罰款,嚴重點的會處勞動教養;
另壹種是違反《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的行為,是犯罪行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其實賭博不壹定就會觸犯刑法,需要達到以下條件: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作為前提條件;構成賭博罪必須符合三種情況之壹: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值得註意的是,“聚眾賭博”有特定的含義,並非所有的“聚眾”賭博都屬於此類。根據我國司法解釋,“聚眾賭博”的情形主要有:
(壹)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註的,屬於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犯論處。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