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體育競賽、體育表演;
(二)體育健身、體育康復、體育娛樂;
(三)體育技術培訓、體育信息咨詢;
(四)體育彩票;
(五)體育中介服務;
(六)體育無形資產的經營開發;
(七)其他體育項目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體育項目,是指國際體育組織認定和國家體育總局批準開展的運動項目以及各類民間體育項目。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健康有益的體育經營活動,為全民健身和培育優秀體育人才服務。第四條 市、區縣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市場管理工作。
公安、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體育市場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質管理第五條 從事體育經營活動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必要的資金和相應的設施、設備;
(二)有符合安全、消防、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件的體育場地;
(三)體育器材應當符合國家體育總局頒布的規範標準;
(四)有經過專業培訓,取得專業資格證書的經營管理人員及業務指導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第六條 從事體育項目經營活動,必須按本辦法向體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體育經營許可證》或者《臨時體育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開辦體育場館和舉辦大型體育經營活動,還應當經公安機關進行治安或者安全審查。第七條 申領《體育經營許可證》、《臨時體育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報告;
(二)組織實施方案;
(三)資金信用材料;
(四)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
(五)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情況的說明;
(六)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條 體育行政部門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對長期性體育經營活動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答復;對臨時性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在5日內作出答復。符合條件的,發給《體育經營許可證》或者《臨時體育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第九條 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經批準後經營者不得擅自停辦或者改變活動內容、時間和地點,確需停辦或者變更的,經營者應當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註銷或者變更手續。第十條 體育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體育經營者應當持《體育經營許可證》於每個經營年度終了20日內到體育行政部門進行年度審驗。逾期未進行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註銷其體育經營許可證。第十壹條 體育項目經營活動,實行市、區縣分級管理:
(壹)全市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和市屬及其以上單位、外商獨資企業、駐淄部隊以及市外單位和個人在本市舉辦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由市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二)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由區縣體育行政部門審批,報市體育行政部門備案。第三章 經營管理第十二條 從事體育技術培訓、體育咨詢服務和體育中介服務的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市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頒發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後,方可從業。第十三條 舉辦體育競賽、體育表演經營活動,應當公布體育競賽、體育表演的時間、地點、項目和參加比賽、演出的團隊,並按照體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數額出售門票。第十四條 體育項目經營活動廣告,承辦單位必須具有廣告經營資格或者委托有廣告經營資格的廣告公司承辦,廣告內容必須符合廣告法的規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發布。第十五條 體育技術培訓應當發布招生簡章,招生簡章必須註明培訓的項目、時間、地點、條件、資質、結果及違約責任。
招生簡章應當向體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十六條 經營和銷售體育彩票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申領《臨時體育經營許可證》。第十七條 體育項目經營活動必須健康有益,有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禁止利用體育項目經營活動從事賭博、封建迷信和危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以及其他危害社會治安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