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休假政策仍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執行,不受影響。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取消勞動者休假的權利。勞動者依法享有產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等休假權利。勞動者在工作和提供勞動後,有休息休假的權利,這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即使在疫情期間,也應依法保障他們的休息休假權利。因為疫情防控放假視同休息日,所以我國“法定”假期總數為11天,其中,春節法定假期為3天,國務院辦公廳基於國內疫情的考慮,將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延長的3天不屬於法定假期。地方政府基於疫情防控需要延長的假期是休息日,不是法定節假日。延遲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用年假來抵消,也就是說員工後期不壹定能休年假。如果受疫情影響的員工不能按期上班,或者企業不能開工生產,要引導企業積極與員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通過電話、網絡等彈性工作方式安排員工在家辦公,完成工作任務;對於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員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假、企業設定的福利假等各類休假。
疫情期間工資應該怎麽算?
1.沒有正常勞動力的企業應當支付生活費。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導致企業停產,職工不提供正常勞動的,由企業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月最低工資的70%。
2.生活費標準不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月最低工資的70%。市人力社保局在轉發通知時也明確,生活費標準不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月最低工資的70%。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探親假、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職工依法享受的,因工傷享受的帶薪休假期間不計入年休假。
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壹用人單位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的,應當計算為累計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