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射幸合同利益的實現具有或然性。射幸合同涉及的交易標的物在合同締結時尚不實際存在,所存在的只是獲得該標的物的或然性,即取得該標的物的希望。
2、射幸合同不適用等價有償的原則。民事合同壹般貫徹等價有償的原則。而射幸合同似乎與等價有償原則相悖。射幸合同的壹方當事人支付代價可能去汙粉獲得巨大利益,也可能會壹無所得。如,彩票購買者可能會獲獎,也可能會空手而歸。但發售單位發售彩票所得款項與購買者中彩時必須支付的獎金從大體上相當,不會產生暴利。
3、射幸合同雙方的風險不平衡。與射幸合同有關的買賣活動,是壹種蔔測不定的買賣。射幸合同的風險可能表現為交易人對遭受到的追奪不享有請求救濟權。
4、射幸合同需要嚴格的適法性和最大誠信性。射幸合同具有機會性和偶然性的特征,射幸合同當事人之間容易作出有違公序良俗的相互協議,所以任何承認射幸合同的國家都對它進行較為嚴格的監督。
5、射幸合同不適用等價有償的原則。民事合同壹般貫徹等價有償的原則。而射幸合同似乎與等價有償原則相悖。射幸合同的壹方當事人支付代價可能去汙粉獲得巨大利益,也可能會壹無所得。
什麽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當事人壹方是否履行義務有賴於偶然事件的出現的壹種合同。這種合同的效果在於訂約時帶有不確定射幸合同,是指當事人壹方是否履行義務有賴於偶然事件的出現的壹種合同。這種合同的效果在於訂約時帶有不確定性。
比如:我們花兩元錢購買彩票,買到的是壹個中獎500萬大獎的機會。如果沒能中獎,這兩元錢已經支付給了福利彩票店,無法退還,這就是壹個射幸合同的有價證券。
綜上所述,射幸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射幸合同利益的實現具有或然性、射幸合同不適用等價有償的原則、射幸合同雙方的風險不平衡、射幸合同需要嚴格的適法性和最大誠信性、射幸合同不適用等價有償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壹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壹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