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預算外資金管理機制,負責預算外資金的管理。第四條預算外資金是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按照國家財政制度的規定自行提取和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的資金,其範圍包括:
(壹)地方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管理的附加收入;
(二)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是未納入國家預算的自收自支資金;
(三)國有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管理的各類專項資金;
(四)地方和主管部門所屬預算外企業的收入;
(五)按照國家規定不納入預算的其他收入。第五條預算外資金的收費標準、留成比例、支出範圍和標準,必須按照國家和省財政、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留成比例。國家指定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確需增加新項目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報批。第六條各級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預算外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實行“專戶儲存、計劃管理、財務審批、銀行監管”的管理方式,即行政單位全部預算外收入、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預算外收入抵消資金後的凈余額、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預算外收入的凈余額等。,在資金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存入各級財政部門在專業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專戶。各單位使用資金時,應按規定的使用範圍編制季度使用計劃,經財務部門審批後撥付資金,銀行監督支付。
對按上述方式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各單位應在銀行開設收入和支出兩個賬戶。收入賬戶只能用於解決問題,支出賬戶應按財政部門批準的撥款專款專用。第七條國有企業和教育、民政等部門管理預算外資金,實行“計劃管理、政策引導”的管理方式。即各單位在銀行開設預算外資金專用賬戶,按照預決算制度,及時編制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計劃和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第八條國有企業主管部門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原則上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方式進行管理。具體管理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和省轄地區行政公署確定。第九條預算外資金實行計劃管理,各級政府可以采取政策引導、協調配合,合理安排資金,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
實行財政部門專戶存儲的預算外資金,在保證資金所有權不變、所有權單位及時使用資金的前提下,財政部門可以有計劃地使用間歇資金,采取有償使用的方式,優先支持投資少、周期短、效益好、回收及時的生產經營項目。但不允許用於開辦金融機構、開發公司和基本建設投資。第十條預算外基本建設資金應嚴格控制,並按規定程序報批。自籌基本建設預算外資金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存入財政部門在中國建設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資金來源符合國家規定並得到落實的,由財政部門簽署意見,送計劃部門,作為批準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的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應納入地方和部門基本建設計劃,建設銀行根據批準的計劃和工程進度監督撥付。第十壹條基本折舊基金的使用,應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的規定執行。有些項目因技術改造需要與基本建設結合,兩項資金可以結合使用。企業應當編制年度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計劃,按照規定的權限經批準後實施。財政部門和銀行要加強監督,幫助管好用好折舊基金,提高使用效果。第十二條單位的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工資增長基金必須按照財政、勞動人事部門和主管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堅持先提後用,按規定繳納獎金稅和工資調節稅,不得用發展生產發展基金發放獎金、實物和補貼。第十三條全額供給事業單位的預算外收入,按規定比例沖減經費,以及經營服務性事業單位收入的凈結余,按規定比例建立發展基金、獎勵基金、福利基金和儲備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