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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非法集資行為。

法律分析:以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2.以發行或者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3.以認領股份、參與分紅等方式非法集資。4.通過會員卡、會員卡、座位卡、優惠卡、消費卡等進行非法集資。5.以商品銷售回租、回購轉讓、發展會員、業務聯盟、“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非法集資。6.利用“俱樂部”、“社團”等民間組織或地下錢莊非法集資。7.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建的“電子商店”、“電子百貨”等“虛擬”產品進行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非法集資行為。8.將房產、不動產等資產平分,通過出售其股份處置權非法集資。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10.以傳銷或秘密系列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11.通過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等形式的非法集資。12.以“電子黃金投資”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賠贓物,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