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管理條例
第八條公民死亡,在城市和農村安葬前壹個月內,戶主、親屬、扶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其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戶主和發現者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報告。
第9條嬰兒出生後至出生登記前死亡者,應同時申報出生登記及死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