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1、自覺在經營場所內張貼“禁止中小學生吸煙、不向未成年人售煙”的警示牌,做到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煙。
2、不利用自動售貨機、抓煙機等形式變相銷售卷煙,避免未成年人直接接觸卷煙,降低其購買卷煙的可能性。
3、如果發現有未成年人購買卷煙,及時告知未成年人不得購買卷煙。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4、若發現有其他零售戶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煙,積極向煙草部門舉報,由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規處理。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場所吸煙、飲酒。
第壹百二十三條 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壹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五條 國家加強對煙草專賣品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提高煙草制品的質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國家和社會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交通工具和公***場所吸煙,勸阻青少年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