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上為政府分憂,下為群眾解憂”的重要職能,主管救災、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地名區劃等工作。
具體功能如下:
(壹)貫徹國家有關民政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依法承擔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的登記、監督和管理責任;指導縣域社會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制定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制定社會福利機構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的銷售和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引導社會捐贈;指導特殊困難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的權益保護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的管理。
(四)參與制定本市社區建設總體規劃;制定社區建設的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站建設。
(五)制定本市城鄉基層自治建設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組織制定全市城鄉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無城市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等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七)制定本市撫恤優待政策、標準和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
(八)制定全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政策,負責組織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
(九)制定退役士兵、轉業幹部、軍隊離休幹部和無軍籍退役軍人的安置政策;指導軍隊供應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十)制定本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統壹發布災情;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接收、管理和發放救災款物並監督其使用。
(十壹)制定本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負責推進婚俗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和救助服務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外地來京上訪人員和非正常上訪人員救助服務管理工作。
(十三)制定本市行政區劃管理的政策;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建的審核;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負責調解區縣邊界糾紛。
(十四)負責本市社會工作人才的註冊管理和繼續教育。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擴展數據:
婚姻登記由社會事務科負責,該科還負責:
負責縣社區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
負責縣內協會、分會、代表處的備案和監督管理;
監督社團、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備案,監督管理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查處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查處非法民間組織;
指導和監督縣級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協調業務部門管理;
負責行政管理;
承擔縣民政機構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對鄉鎮、村莊的設立、撤銷、更名、居民搬遷、邊界變更進行審核和上報;
負責行政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解;
制定縣城地名規劃;
負責審批縣直管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負責標準地名信息的編輯和審核;
指導地名檔案管理和圖、書、誌編纂工作;
承擔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調查研究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委會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指導村委會主任的培訓工作;
指導社區服務管理;
負責收養登記;
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婚姻介紹機構的工作;
負責婚姻證件的管理和婚姻登記的核查;
參與維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