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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什麽?

《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管制刀具等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物品。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花朵,是民族未來的希望。但是由於未成年人年齡較小,心智不成熟,對事務缺乏基本的判別能力,因此極易受到不良事務的誘導,極易受到身心上的損害。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確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我國出臺專門的《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提供多方面的保護,包括家庭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和學校保護等等。其中,法律對社會保護提出較為嚴格的要求。例如,《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在學校附近設置煙、酒等物品的銷售網點。經營者也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管制刀具等有危害性或者有傷害性的物品。如果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銷售,則依法應當承擔壹定的行政責任,包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或者是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照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場所吸煙、飲酒。

《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壹百二十三條 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壹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