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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相關詞語:

支付訴訟

根據不同的標準,給付之訴有不同的分類。

(1)根據請求給付的時間,可以分為現在給付的訴訟和將來給付的訴訟。現在的給付之訴,是指給付判決生效後,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壹定的義務。未來給付之訴是指給付判決生效後,當履行期到來時,義務人才對權利人履行壹定的義務。

(2)根據給付請求的內容,可以分為特定物給付之訴、種類給付之訴和特定行為給付之訴。所謂特定物品給付之訴,就是要求對方交付不可替代的特定物品。所謂物物給付之訴,就是要求對方交付具有相同物理性質和經濟意義,可以互相替代,可以用度量衡計算的實物。所謂具體行為給付之訴,就是要求義務人作為或不作為。比如要求對方提供某種服務等等。

行政費用

又稱行政物質幫助,是指行政機關在公民年老、患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給予公民壹定的物質權利(如金錢或者實物)或者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給付的主要形式:

1.養老金。這是最常見的行政給付形式。壹般包括特定遇難者和死者家屬撫恤金、傷殘撫恤金、烈士家屬生活補助、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費等。2.特定人員的退休金。這裏指的是民政部門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撫恤金或撫恤金及相關補貼。3.社會救濟和福利支出。這包括農村社會救濟、城市社會救濟、精簡對退休老弱病殘職工的救濟以及對社會福利院、養老院、兒童福利院等社會福利機構的資助。4.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救災物資。這包括生活救助費用和救災物資、安置救助轉移費用和物資救助。5.社會養老保險等。

主要支付義務

是指在合同關系中固有的、必要的、從壹開始就確定的、能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如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買受人支付價款的義務。

支付義務

是指依賴於主給付義務而存在,並輔助主給付義務的履行,使債權人利益得到最大限度滿足的義務。從屬給付義務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

對待付款

只是為了得到對方的報酬,妳所做的壹切。

考慮

這是普通法的壹個概念。普通法中的對價可以翻譯為“約因”或“對價”。根據英美法的“得失規則”,如果要約人從交易中獲益,那麽這種獲益就是其承諾的充分對價;如果允諾人因訂立合同而受到損害,那麽這種損失也是其允諾的充分對價。換句話說,得失都是對承諾的考量。

對價是限制合同責任範圍的工具。壹般認為,沒有對價的合同是不可執行的。而英美法中的對價理論是由法官發展而來的,法官往往為了特定的目的而突破原有的理論。因此,可以說對價是壹個不確定的概念。(參見楊震《契約之死與英美合同法》)

對待給付有點類似於對價,但在兩個法系中是兩個意思相近的符號。

傷害賠償

有害給付在德國法中被稱為主動侵害債權。在德國,這壹理論首先由德國律師Hermann Staub於1902提出,以彌補傳統違約形式分類的缺陷。這壹理論自出現以來就受到廣泛重視,德國學者道爾認為這是“法學上的壹大發現”。(1),它不僅對德國判例和學說產生了巨大影響,而且深刻影響了屬於德國法系的其他國家的民法。對於什麽是工傷賠付,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壹種觀點認為,傷害給付是指不按照債務的規定給付或者履行,也就是說,雖然債務人履行了債務。但是,履行行為不符合債務的要求。如付錢給腐爛的水果或患有傳染病的牲畜、誤將黑油擦在白皮鞋上、刮胡子時刮掉眉毛、安排宴席毒害食客等。第二種觀點認為,加害給付不僅指債務人履行債務不符合債務的規定,還指這種不符合債務規定的履行造成了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損害。這兩種觀點都有壹定的道理,但我們認為第壹種觀點未能將損害給付的行為與瑕疵履行的壹般行為區分開來。因為在瑕疵履行的情況下,也有履行行為,但這種履行行為不符合債的要求。作為壹種特殊的違約,傷害賠付。表現在債務人不僅進行了不符合債的規定的履行,而且侵害了履行利益以外的債權人的權益(優步-erfullungsmassiges interese),德國學者稱之為附隨損害。因此,我們認為應當采納第二種觀點,即加害給付是指因債務人履行不當而造成的債權人履行利益以外的損失。

相關文獻:

洪松·麥《容齋僧道三事》:“得剃頭,始得受戒。”

《元張顛戶部巴鹽類》:“驗鹽,比配,抄同字號,賜與遊客。”

《水滸傳》第八十三回:“老幼有賞有酬,老幼終身供養;不老不幼者,自付,自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