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輕微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應當立即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記下對方車輛號碼和聯系方式,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立即向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在不報警的情況下與對方協商,待事故雙方簽訂協議後盡快撤離現場。
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後,壹方負全責,非責任方損失在2000元以下的,由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按照強制保險的原則處理理賠。超過2000元的部分,由交通事故快速理賠服務中心警務室派駐的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通過全責方的商業第三者保險進行賠付。全責方未投保商業第三者保險的,由全責方承擔。
當事人承擔同等責任,事故車輛雙方損失不超過2000元的,由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按照強制保險的原則進行賠償。超過2000元的部分,由派駐交通事故快處服務中心警務室的交警根據事故責任在商業保險責任範圍內按比例承擔賠償,未投保商業保險的當事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