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因工作失誤給單位造成損失的,首先由用人單位承擔經營風險。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單位不得直接扣工資,但可以扣績效獎金;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即使勞動合同中沒有賠償,勞動者也應根據誠實信用和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相應賠償。
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壹般不超過實際造成損失的20%。勞動合同中有明確具體約定的,可以按合同辦理。但是,即使合同有約定,也不能要求員工承擔全部損失。
需要勞動者承擔責任的,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向單位支付賠償責任,或者從勞動者工資中按月扣除。從工資中扣除,月扣除額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工作失誤的原因:
1.機械設備噪音大,磨損聽力,麻痹員工,導致判斷錯誤。
2、技術不熟練,操作方法不當。
3、機械顯示、指示信號等異常使操作者誤操作。
4.控制和操縱系統的識別和標準化較差,這導致操作人員出現操作失誤。
5.處理問題沒有充分考慮如何處理。
6、對機械設備的危害和操作失誤認識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