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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坐完牢後還要被追繳嗎

非吸坐完牢後還要被追繳嗎

 非吸坐完牢後還要被追繳嗎,非吸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下面看看非吸坐完牢後還要被追繳嗎。

非吸坐完牢後還要被追繳嗎1

 非法集資,行為人被判處刑罰以後,需要賠償債務。

 《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非吸不是終身追繳

 按照《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吸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此罪名可以並處罰金,不能沒收財產,但對於犯罪所得是可以追繳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分為兩檔,最高刑罰為十年有期徒刑,

 1、個人:擾亂金融秩序(立案標準),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100萬元/100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規定處罰。

 註意:數額巨大是指:500萬元/500人/直接經濟損失250萬元以上。如果案發後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後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當然,案發後是否歸還影響定性的主要是壹些行為本身就介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兩者之間的案件。如果根據案發前的相關事實和證據,已經能夠確定行為的性質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還是集資詐騙,則案發後是否歸還贓款的因素壹般不能影響定性,而只能作為壹個量刑因素考慮。

 不管是他的誘因,犯罪過程和犯罪目的,犯罪的`主體的劃分還是最後對不同犯罪主體的懲罰都是有很大不同的。所以我們要學習壹些相關的法律知識,不僅要防止被騙也要防止資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觸犯法律。

非吸坐完牢後還要被追繳嗎2

 投資款未收回,又被指控犯罪,坐在了被告席上,無疑是人生最悲摧的事情。

 這時,如果能收回壹些投資款,也許還能帶來壹絲安慰,但如果還要繼續被追繳以退賠他人,無疑是雪上加霜。

 雖然坐在被告席上,但不能否認其投資人的身份,那麽追回出借款,有無法律依據呢?

 有壹觀點認為,投資人不能主張要還投資。原因是非法集資案中的借貸關系,和公訴方指控的非法集資犯罪行為是同壹事實。這時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國家要沒收。

 這壹觀點是站不住腳的。

 根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法釋〔2014〕13號)第十三條: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

 (壹)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三)其他民事債務;(四)罰金;(五)沒收財產。

 也就是說,非法集資參與人,作為被害人,其投資款是受到優先保護的,即使法院需要罰金和沒收財產,也是安排在退賠投資人之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也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壹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退賠集資參與人的損失壹般優先於其他民事債務以及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

 因此,只要在案證據,能證明被告人投資及相關金額,被告人同樣是有權要回投資款的。

非吸坐完牢後還要被追繳嗎3

  壹、非法集資罪判刑出來後如何償還欠款

 債務人因非法集資被判刑的,不影響債權人要求其償還借款。

 但是,如果債務人已經沒有財產可以償還債務或者沒有足夠財產償還債務的,債權人將無法全部或者部分獲得償還。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二、非法集資的四大特征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壹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三、非法集資常見方式

 第壹種是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種類型是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具體來說,有的是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有的是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

 第三種類型是以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為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並在網上發布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技術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群眾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後關閉網站,攜款逃匿。

 第四種類型是以“養老”為旗號,這其中有兩個突出的形式:壹是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二是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遊、發放小禮品方式,引誘老年群眾投入資金。

 第五種方式是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後高價回購,引誘群眾購買,然後攜款潛逃。

 第六種是假借P2P名義非法集資。即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絡借貸平臺,以高利為誘餌,采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布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