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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

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

(南京大學第三屆校友代表大會通過)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會名稱為“南京大學校友會”,英文名稱為:南京大學總校友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準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本會是由南京大學及其前身中央大學、金陵大學的校友自願組成的聯合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繼承和發揚南京大學及其前身中央大學、金陵大學的優良傳統,加強母校與校友的聯系,增進友誼,開展教育、科研、學術和文化交流活動,鼓勵校友在各自的事業中創新,共同為母校的繁榮發展和祖國的繁榮進步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社團的登記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為江蘇省南京市南京大學知行樓。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壹)加強與校友的聯系,增強母校對校友的凝聚力,為祖國的四化和母校的發展貢獻力量;

(二)開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聯誼活動;

(三)收集整理校友名單和校史資料,建立校友檔案,逐步編纂出版校友名單和相關校史資料及其他書刊;

(4)出版南大校友會通訊,交流信息,及時向校友介紹母校發展和校友會工作,反映各地校友會動態;

(五)舉辦各種有益於祖國、社會、母校和校友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支持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我是南京大學的校友。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為南京大學校友:

1.曾就讀於南京大學、中央大學、金陵大學等院校及其所屬單位的畢業生、輟學生、進修生、研修生、夜校生、函授生、自考生、留學生;

2.曾在南京大學及其前身中央大學、金陵大學等院校及所屬單位任教、任職的人員;

3.南京大學授予和聘請的名譽博士、名譽教授、兼職教授、顧問教授、客座教授等兼職人員;南京大學名譽董事長、名譽董事、董事會董事;

4.目前在校的學生和教職員工;

5.凡不是南京大學校友,但因各種原因與南京大學關系密切,為學校建設發展和校友會工作做出重大貢獻的,自願履行校友義務的,可授予南京大學榮譽校友稱號,並享有校友的壹切權利,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4)地方校友會組織可以是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第十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協會的決議,支持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協會布置的工作,積極向《南大校友通訊》投稿;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協助協會籌集校友經費;

(五)向本局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母校事業,促進母校發展。

第十壹條本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三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半數以上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計劃和重要會議事項,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名單;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董事會應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為便於工作,常務理事會原則上由南京大學和南京地區的多名理事組成。

第二十壹條執行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校長、副校長、秘書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中央大學、金陵大學不受此限制),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本會登記主管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為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討論和決定有關問題;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協會設立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配備必要的專職人員,負責處理協會的各項具體事務。辦公室主任1,副主任1-2。

第三十條為大力加強和促進校友工作的發展,在母校按部門設立校友分會,並在總會的指導下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壹條學校內相關單位為理事單位,部門負責人為崗位負責人。如果部門負責人調動,負責人也會相應調整。

第三十二條協會聘請名譽會長、名譽理事若幹人。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校友基金為基金留成,其利息與其他資金壹樣,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七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協會在變更會員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壹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並提交理事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報協會登記機關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五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協會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於2002年5月22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