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貫徹實施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法規,指導和推進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查處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面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依照有關規定,取締非法社團組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全國性社團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的審查工作;指導、監督區市縣級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 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活動,研究提出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的調整意見並貫徹落實;負責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的審核、申報和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保護管理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安置工作;負責軍供站的管理及軍供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
(四) 負責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並指導區市縣無軍籍職工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管理工作。
(五) 組織農村救災工作,核定和上報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的並監督其使用;組織指導災民安置、災區生產自救和救災扶貧捐贈工作;負責農村五保工作的檢查指導。
(六) 負責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組織指導社會保障管理服務社會化工作及扶貧幫困經常性捐等社會互助活動,管理全市性福利募捐義演,指導區市縣社會救濟工作。
(七) 負責基層政權建設指導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設;指導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城市居委會建設,推動社區建設。
(八) 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擬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倡導婚姻習俗改革;管理涉外婚姻登記。
(九) 負責行政區劃工作,擬定全市行政區劃規劃;負責區市縣和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限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臺;承辦市(縣)、區際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提供仲裁建議;規範全市地名(路標、門樓牌)標誌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全市行政區界線的勘定維護和管理工作。
(十) 負責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擬定和實施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準;負責成立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政策;綜合管理全市福利彩票的發行工作;管理使用市本級福利資金。
(十壹) 負責全市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倡導文明喪葬習俗。
(十二) 負責兒童收養登記管理、流浪少年兒童救助保護和收容遣送工作。
(十三) 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 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五)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