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錯誤取決於後果。職工因工作失誤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但損失數額較小,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因此,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沒有法律依據,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即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印刷盜版書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四)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