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錢物、兌換成籌碼的錢物和通過賭博贏得的錢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可以將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確定賭資數額。賭資應當依法追繳;賭博工具、非法賭博所得和賭博犯罪分子專用的全部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依法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