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是與老百姓關系最為密切的行政管理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也是與老百姓關系最為密切的法規之壹,從條文數量上看,現行條例5章45條,治安管理處罰法6章119條,條文的數量得到了增加。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突出強調社會治安管理必須堅持綜合治理的方針,第6條專門規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促進社會穩定。
第二、增加規定了應該受到治安處罰的壹些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應當處罰的行為有110多種,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對這些行為的增加規定。比如按照國家尊重保障人權的規定,對於強迫他人勞動以及用暴力威脅他人勞動的,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增加了壹些處罰的行為。
第三、適當提高了罰款的最高數額。原來規定罰款的最高數額除了“黃、賭、毒”這壹類3000至5000元,壹般的處罰是200元。現在除了對“黃、賭、毒”保留了3000至5000元處罰外,其他的違法行為,按照不同的行為和不同的性質,按照500元、1000元處罰。
第四、縮小了治安拘留處罰自由裁量的幅度。考慮到治安拘留的處罰,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適用上十分慎重。這次把治安拘留處罰,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不同性質,區分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治安案件的訊問查證時間,由初審時的最長不超過36小時,縮短為最長不超過12小時。
第五、處罰的程序更加公正。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基礎,這次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程序方面做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這次增加了26條,專門有壹章的規定。
第六、加強了對公安機關尤其是人民警察執法規範的要求。根據常委會審議的意見,專門增加了執法監督的壹章,規定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處罰當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以及必須禁止的行為。
第七、更加註重對特殊人員的保護。由於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都還未成熟,訊問未成年人應註意保護他們的權利,《治安管理處罰法》84條規定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對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執行治安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了未成年人、七十周歲以上的老人、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取消了初審草案中對上述人員可以按照每日200元的標準“罰款折抵拘留”的規定。顯然都涉及到對警察權力的規範,甚至可以直接表述為對公安機關的限權。而在另壹方面,則也意味著對公民合法權利的尊重和保護。進壹步明確界定行政與司法機關的權限,減少以罰代法、僭越法律現象的泛濫。
總之,公安執法部門的許多治安管理行為,將更加有“法”可依。同時還值得註意的是,治安處罰的範圍、力度都有所加強,處罰程序則更加規範。這壹法律的實施,將在規範公民行為、維護社會秩序及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等方面,產生深刻影響。相信《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頒布實施將對我國的法治化進程起到進壹步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