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減少煙草煙霧對公眾健康和生活環境的危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煙草煙霧危害防治工作。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煙草煙霧,是指卷煙或者其他煙草制品燃燒端排出的、由吸煙者呼出的煙草煙霧。第四條防止煙草煙霧危害,實行以下原則:
(壹)政府領導、部門負責、公眾參與、依法監督;
(2)宣傳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三)重點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免受煙草煙霧的危害。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並組織實施煙草煙霧防治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衛生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煙草煙霧危害防治工作。
市、縣(市)區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對各類禁止吸煙場所的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健康教育機構分別負責預防煙草煙霧危害的宣傳和評價工作。第七條教育部門應當將煙草煙霧的危害納入學校健康教育計劃,對學生進行煙草煙霧對健康危害的教育。第八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開展煙草煙霧有害健康的宣傳。
倡導和支持各類組織和個人開展煙草煙霧危害健康知識的公益性宣傳。第九條防止煙草煙霧危害執法工作所需經費,由市、縣(市)財政部門予以保障。第十條每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這壹周,為本市防止煙草煙霧危害宣傳周,在本市集中開展煙草煙霧健康宣傳活動。
倡導煙草制品銷售者在5月31日停止銷售香煙壹天,吸煙者停止吸煙壹天。第十壹條在任何會議、公務活動中,不準分發、提供煙草制品和吸煙用具。
公務員應以身作則,防止煙草煙霧的危害,不在公共場所和公眾面前吸煙。
醫生不在病人面前抽煙;老師不在學生面前抽煙;父母不在孩子面前吸煙。第十二條禁止在下列場所吸煙或攜帶點燃的香煙、雪茄和煙鬥:
(壹)學前教育機構、中小學、職業中學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內外場所;
(2)高校室內場所;
(三)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兒童福利院的室內外場所,養老院、老年公寓、療養院等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場所;
(四)室內體育健身場所和室外觀眾坐席及比賽場地;
(五)圖書館、影劇院、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檔案館等公共文化場所的室內場所;
(六)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室內場所;
(七)商品批發和零售單位的室內場所;
(八)金融、郵政、電信、股票交易等單位的室內場所;
(九)旅遊景點(點)的室內場所;
(十)公共汽車、出租車、軌道車輛、客運輪渡、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售票處、候車室;
(十壹)賓館、酒店和餐飲服務單位的室內場所;
(十二)錄像廳(室)、歌(舞)廳、遊藝廳(室)、美容(美發)室、網吧、彩票銷售網點等室內場所;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
根據大型集會活動的需要,市政府可以臨時確定禁止吸煙場所的範圍。第十三條禁止在婦女、兒童和老年人集中的區域吸煙。第十四條在禁止吸煙場所劃定室外吸煙區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設置明顯的標誌和設施;
(3)與禁止吸煙的場所有效隔離;
(4)遠離人群密集區和人行通道。第十五條吸煙場所的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公共場所的管理和監督,履行預防煙草煙霧危害的職責。
民航、鐵路、公交、郵政、通信、金融、保險、證券等單位和從事供電、供水、燃氣、供熱等公共服務的單位,負責本系統和工作場所的煙草煙霧防治管理工作。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接受公眾和輿論的監督。第十六條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管理制度,開展煙草危害宣傳;
(二)在場所設立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誌和投訴電話;
(三)設立防止煙草煙霧危害檢查員,負責勸阻本場所吸煙者。不聽勸阻的,可以向衛生監督機構舉報;
(四)不提供室內吸煙場所、吸煙用具,不進行煙草廣告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