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刑法關於賭博罪的規定:我國刑法關於賭博罪的相關規定: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累計數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出境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開設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代理接受投註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第三條中國人民* *和中國公民聚眾賭博,在中國境外周邊地區開設賭場,以招徠中國人民* *和中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四條明知是賭博罪而為他人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信、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論處。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構成賭博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壹)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出國賭博的;(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第六條未經國家批準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第七條賭博賄賂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八條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款物、換成籌碼的款物和賭博所得的款物,屬於賭博資金。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可以將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確定賭資數額。賭資應當依法追繳;賭博工具、非法賭博所得和賭博犯罪分子專用的全部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依法予以沒收。第九條不以營利為目的,以少量財物輸贏從事娛樂活動,提供棋牌室等正常收取場所和服務費用的娛樂場所等。,不得視為賭博。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四十三條聚眾賭博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累計獲利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總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在二十人以上的;(四)組織十名以上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五)因賭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