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領先案例。是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公司管理上的漏洞,以保險產品、保險合同為幌子或者以保險公司的名義實施集資詐騙的行為。
主要手段有:不法分子編造保險理財產品,或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收益,或與消費者簽訂“理財協議”吸收資金;不法分子出具假保單,在自購收據或公司無效收據上加蓋私人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
2.參與式案例。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和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主要手段有:保險從業人員同時介紹保險產品和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
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由保險公司信譽擔保,保本、高收益率;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質押保單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類金融產品。
3.被剝削的案例。是指非法機構利用保險公司的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非法集資。
擴展數據: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通知》的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的行為。
為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會同銀監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自2011 1 4起施行。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向投資者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行為。還本付息的形式主要是貨幣,但也有實物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指的是公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人;用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質。
面對壹些官員和非法集資企業的合唱,真的很難說是後者壹定把前者拖下水了,也很難說前者只是“不經意”地變成了“活道具”,變成了“附屬品”。
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決不能放過這些模棱兩可的“活道具官”。只要參與了非法集資的“演出”,就要為此承擔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責任,不管是只收出場費還是進壹步操作。
三個新功能
河北13起涉嫌非法集資案件中,均為直接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形式,大致可分為債權類、股權類、商品營銷類、生產經營類四類,具有三個新特點:
第壹,非法集資的方式多種多樣。不法分子大多是響應國家產業政策和支持,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
新農村建設的大旗從傳統的種植養殖,變成了工程項目、科技開發、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式。
第二,多種犯罪行為交織在壹起。
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合同詐騙等經濟犯罪交織在壹起。他們利用傳銷先給集資者洗腦,承諾各種優惠條件和盈利模式,然後引誘集資者,層層設套。
壹般在集資初期,犯罪分子往往會主動“兌現”回報承諾,騙取信任,吸引更多人加入,集資規模迅速呈幾何級放大。
三是非法集資宣傳不惜代價,利用媒體造勢。
如聘請明星代言,在部分媒體發表獨家文章,利用報道宣傳違法企業的“業績”;將部分非法集資資金投入公益事業或進行捐贈;
雇傭業務員沖進小區散發傳單,傳播集資信息;組織各種活動,現場現金分紅,讓參與者先嘗到甜頭,為非法集資活動宣傳“現身說法”。
百度百科-非法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