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壹般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認為彩票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在共同出資的基礎上,壹方與彩票發行中心簽訂幸運獎合同的另壹方相同。彩票中獎後,即使雙方離婚,彩票合同當事人的身份不變,因此作為共同出資人,有權主張向合同對方支付獎金的權利。夫妻壹方拿到獎金後,也要把獎金的壹半分給另壹方。雙方對財產沒有其他約定的,離婚前取得的中獎獎金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1)壹方或雙方取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等;(二)以勞動報酬取得的財產;(三)生產經營所得;(4)知識產權的好處;(五)因繼承取得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歸壹方所有的除外;(六)因贈與取得的財產,但贈與合同約定歸壹方所有的除外;(七)夫妻壹方偶然中獎獲得的獎金等其他應當歸夫妻所有的財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壹)工資、獎金、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在處理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