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
(五)保險賠償。
(六)復員軍人、復員費、撫恤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退職費、退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使館、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簽訂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擴展數據:
2018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根據決定草案,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擬為每年6萬元,即每月5000元,3%至45%的新稅率區間不變。另外,該決定擬於2019 1 10月1日起執行。
擬將2065,438+08日至2065,438+08日至2065,438+08,365,438+02日的工資薪金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至5000元/月,適用新的綜合所得稅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先適用新的經營所得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