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即根據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方式確定了三種不同的會計核算辦法。
第壹,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通過“應繳預算款”和“預算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事業單位收到應上繳的收入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繳預算款”;收到從財政專戶核撥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貸記“預算外收入”。
第二,對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通過“應繳財政專戶款”和“預算外收入”(事業單位為“事業收入”)科目核算。收到應上繳財政專戶的收入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收到從財政專戶核撥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 等有關科目,貸記“預算外收入”(事業單位貸記“事業收入”)。
第三,對按照規定不上繳財政的其他收入,通過“其他收入”科目進行核算。這類收入主要包括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取得的零星雜項收入、有償服務收入、有價證券及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收益、固定資產出租、外單位捐贈未限定用途的財物、其他單位對本單位的補助以及其他零星雜項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