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上關於財政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擬訂和執行本市財政預算、地方稅收、財務會計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文件,並監督落實。
(二)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擬訂本市財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計劃;按照部門預算的原則,編制並組織執行全市公***預算、社會保障預算和其他預算;檢查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年度決算。
(三)依法履行市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職能,並負責地方稅政管理;按照規定的權限,審核申報地方稅收的減免工作。
(四)負責全市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負責管理基本建設撥款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市財政直接掌握分配的挖潛改造資金、科技三項費用和支援農村生產支出;負責對市級重大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負責管理全市工交、商貿、農業、文教、衛生、科技等事業費,管理市級機關的行政經費、市級公檢法司經費、外事經費等。
(七)負責基本建設計劃的審批;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土地、房產、設施和辦公設備等國有資產的配備、調撥、清查登記、監督檢查;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車輛編制;制定政府采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八)負責監督管理國家撥給的陜北建設補助資金、扶貧資金、老區建設資金等專項資金的使用,負責全市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管理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管理罰沒收入和其他應當上交本級財政的收入,負責罰沒財物的拍賣處理工作。
(十)統壹管理政府內外債務,擬訂全市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管理彩票發行計劃及監督彩票發行;管理世界銀行對全市貸款項目,並實施財務監督工作。
(十壹)負責全市非稅收入的管理工作。
(十二)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擬訂全市社會保障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十三)組織制定全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市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
(十四)管理全市會計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負責會計專業技術職稱的考試及高級會計師職稱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社會審計工作。
(十五)負責對各縣市區、鄉財政收支和市級各部門的財務活動及其執行財稅政策的情況等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十六)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措施和建議。
(十七)依據國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推進政務信息公開,建立健全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制度,面向社會公開有關政務信息。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