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籌支付比例是指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與患者本人支付的醫療費用之間的比例。具體計算公式為:統籌基金支付的金額除以(住院醫療費用總額-乙類藥品金額等。-自費項目金額-起付標準-醫保外醫療費用)乘以100%。其中,乙類藥品和醫保以外的醫療費用需要按照壹定的比例或標準進行計算。統籌支付比例是指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與患者本人支付的醫療費用之間的比例。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統籌基金支付金額=(醫療費用-自付費用-起付標準)×報銷比例
其中,醫療費用是患者住院期間的全部醫療費用,包括檢查費、治療費、藥費等。自付費用是患者需要承擔的費用,如特殊檢查費、進口藥費等;自付費用是醫保範圍的壹部分,由患者按照壹定比例自行承擔,比例根據醫保政策不同而不同;起付標準是醫保基金支付的最低標準,只有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才能報銷。
總而言之:
統籌支付比例的計算方法需要根據具體的醫療費用進行計算。需要先確定醫保之外的乙類藥品和醫療費用的金額,再根據公式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