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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彩票管理辦法

財政部關於印發《彩票發行銷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規範彩票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35)的有關規定,財政部制定了《彩票發行銷售管理暫行規定》,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附件:彩票發行銷售管理暫行規定。

2002年3月1日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彩票管理,規範彩票機構行為,促進彩票業健康發展,保護彩票購買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規範彩票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35)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彩票是人們按照事先公布的規則自願選擇購買並獲得中獎權利的有價憑證。

第三條彩票機構是指國家特許的負責彩票發行和銷售的專門機構。

彩票發行由民政部下屬的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和國家體育總局下屬的體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彩票發行機構)承擔,按省級行政區域組織實施。

省級行政區域內的彩票銷售,由彩票發行機構業務指導下的省級以下民政、體育部門所屬的專門機構(以下簡稱彩票銷售機構)承擔,或者由彩票發行機構直接承擔。

第四條發行彩票須經國務院批準。未經國務院批準,任何地方、部門、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彩票。

第五條彩票的發行和銷售應當遵循誠實信用、自願購買的原則。嚴禁以欺詐手段發行和銷售彩票,嚴禁以攤派或變相攤派等任何強制手段發行和銷售彩票。

第六條彩票不記名,不掛失、不流通、不還本付息。

第二章發卡銀行和銷售管理

第七條跨省級行政區域發行和銷售彩票,必須由彩票發行機構報財政部批準。

第八條除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彩票機構外,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參與彩票發行和銷售活動。

彩票機構可以委托計算機系統開發、彩票印刷運輸、彩票零售、廣告策劃等業務。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制定本系統對外業務委托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九條國家對年度彩票發行規模實行限額管理。每年11.05前,彩票發行機構向財政部提出下壹年度彩票發行額度申請,由財政部審核並報國務院批準後下達彩票發行機構執行。彩票發行機構可將財政部下達的額度分配給省級彩票銷售機構,並將分配方案抄送財政部和相關地方省級財政部門。省級彩票銷售機構根據彩票發行機構的方式分配額度。

年度執行中,如需增加發行額度,彩票發行機構應提前45個工作日向財政部提出增加發行額度的申請,經財政部審核並報國務院批準後下達執行。

第十條各類彩票的遊戲規則和發行銷售方式,由彩票發行機構報財政部審批。未經財政部批準,不得上市、發行和銷售彩票。

彩票遊戲規則包括彩票名稱、具體遊戲方式、單註彩票價格、獎金設置和兌獎方式,以及發行和銷售規則。發行銷售方式是指發行銷售彩票的形式和手段,包括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線下和線上系統)、電話系統(移動電話和固定電話網絡系統)、大型集中銷售(大獎組)、郵政銷售和網點銷售。禁止利用互聯網發行和銷售彩票。

第十壹條彩票機構修改彩票遊戲規則或發行銷售方式,應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由彩票發行機構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未經財政部同意,彩票機構不得擅自修改經財政部批準的彩票遊戲規則和發行銷售方式。彩票機構擬停止發行和銷售已獲財政部批準的彩票,應經同級彩票部門同意,彩票發行機構應報財政部批準。

第十二條彩票以人民幣計價,按面值發行和銷售,禁止溢價銷售或者折價銷售彩票。

第十三條彩票機構只能接受現金或銀行信用卡投註。

第十四條彩票獎金以單註獎金最高金額為上限,單註獎金最高金額不超過500萬元。各種彩票的單註獎金最高限額按財政部批準的具體遊戲規則執行。

第十五條彩票機構不得設置保底獎池。但在某壹張彩票初始發行時,可以用發行資金余額設置不超過200萬元的壹次性保底獎金,具體數額將在遊戲規則中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六條調節基金應當根據不同彩票品種設立和使用,不得擠占、挪用。調節基金總額超過200萬元時,超出部分可轉入獎池或設立專項獎;調節基金總額超過3000萬元時,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超出部分從調節基金中劃轉至獎池或者設立專項獎。

彩票機構使用調節基金,需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彩票機構對中獎者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責任,未經中獎者本人同意,不得向社會披露。

第十八條禁止向18周歲以下的人銷售彩票和支付中獎獎金。

第十九條彩票機構應當將彩票獎金以現金或者現金支票的形式壹次性支付給中獎者。

第二十條通過計算機系統發行銷售的紙質彩票,在當期投註截止時間前,從系統中央數據庫接收完整數據,由系統終端在彩票發行機構認可的彩票紙上打印相應的可清晰識別的數據,作為有效彩票。

第二十壹條非計算機系統發行和銷售的紙質彩票,以彩票發行機構統壹印制的完整彩票為有效。如果票面模糊不清、中獎區封面層撕不開(刮不開)、中獎符號空白、不完整、錯誤、號碼無法正確識別、安全區暴露,都是無效彩票。

第二十二條因計算機系統、打印和存儲等原因造成的無效彩票。,應取消輸入數據,收回作廢的彩票,並根據購買者的意願,或退還貨款,或更換同等金額的彩票。

第二十三條彩票銷售、運輸或者儲存過程中出現的無效票和終票,由省級彩票銷售機構集中處理,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並經公證處公證後,報彩票發行機構批準銷毀,由省級財政部門監管。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紙質彩票必須由彩票發行機構統壹印制。抽獎的形式。票面圖案、規格、制作形式、包裝參數等技術工藝指標由彩票發行機構統壹制定。

紙質彩票的儲存實行登記制度,儲存記錄保存5年。紙質彩票的使用應當由專用汽車運輸,並由專人押運。第二十五條彩票發行機構應當按照統壹軟件、統壹標準、統壹管理的原則,建立計算機彩票發行銷售系統。第二十六條彩票安全技術必須由彩票發行機構制定,彩票設備由彩票發行機構購買。

第二十七條彩票設備必須由彩票機構直接管理和控制,存放場所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並有專人負責管理。每次開獎前,必須在公證人的監督下對開獎設備進行檢查和測試。

第二十八條通過計算機系統發行和銷售彩票,必須將銷售截止日期前進入系統中央數據庫的有效數據記錄在兩張不可更改的數據光盤上,由公證處和彩票辦公室分別保管,中獎時從記錄光盤上調取中獎信息。

第二十九條彩票機構必須制定彩票安全管理制度,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財政部門應當不定期檢查彩票機構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四章彩票監督員

第三十條彩票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壹)銷售彩票正式發行前,公布相應的遊戲規則;

(二)每期(子期)發行銷售活動結束後,不公布本期(子期)發行銷售總額、各獎級中獎情況、從調節基金轉入獎池的資金數額、下壹期(子期)預計銷售金額和獎金數額;

(三)銷售即開型彩票前,應當公布當期彩票的號碼範圍、獎組規模、獎組號碼、設獎規則和中獎程序,銷售後應當及時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布銷售總額和中獎、兌獎、棄獎情況;

(四)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壹條彩票機構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下列信息:

(壹)每周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彩票銷售和中獎情況;

(二)按月報表制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月度彩票銷售和資金上繳情況;

(三)每年6月20日前65438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彩票發行銷售情況的總結報告。內容應包括全年彩票發行銷售數量、中獎、兌獎和棄獎情況、資金上繳情況、安全管理情況、發行銷售管理主要措施、存在的主要問題、今年工作安排等。

(四)彩票發行和銷售中的重大工作失誤和違法行為;

(五)財政部門要求報告的其他信息;

(六)彩票機構認為應當向財政部門報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彩票機構向公眾發布信息和進行市場推廣,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不得含有誤導性內容、鼓勵炒作、對同業排斥或者誹謗的內容,不得讓其他同業參與向公眾的比較信息和宣傳。第三十三條彩票機構應自覺接受國家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財政、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隨時對彩票機構進行檢查,彩票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財政部門應責令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以前實施的彩票管理辦法和規定,凡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