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和實施全市財稅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改革計劃;實施各項宏觀經濟政策;運用財稅政策,提出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落實市縣、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居民的分配政策,落實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財政、國有資產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
(三)負責全市財政收支管理,承擔市級財政收支管理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市級預算草案並組織實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全市和市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負責編制全市年度財政決算草案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組織制定支出標準和定額,負責審核批準部門(單位)年度預算和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編制年度市政府基金預算草案,匯總年度市政府基金預算;管理財務票據;執行彩票管理政策,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全市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市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進行國庫現金管理。
(六)負責市級行政、政法、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支出的管理和監督,制定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和相關支出標準。
(七)負責市級農業、林業、水利、扶貧等支出的管理和監督,研究提出支持農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建議;貫徹落實農業綜合開發的相關政策和項目、資金、財務管理。
(八)研究提出促進全市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建議,負責市級財政經濟發展支出的監督管理;制定全市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九)負責管理和監督市級財政和社會保障、就業和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市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編制市級政府采購預算並監督管理。
(十壹)執行有關地方稅收管理規範性文件,在國家規定的權限內,提出地方稅目、稅率的調整建議和對市財政有較大影響的臨時性特殊情況;負責全市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的征收管理。
(十二)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費用標準,編制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購置預算;負責市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十三)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審核匯總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和決算,收繳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全市企業財務制度,參與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公物拍賣;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十四)研究提出支持服務業發展、促進消費的金融法規;擬訂商業流通、糧食、物資和供銷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相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的財務管理。
(十五)承擔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工作;制定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落實地方政策性保險相關政策,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
(十六)執行國家政府債務管理政策和制度,制定相關的地方性措施和制度;負責政府債務的統壹管理,防範金融風險。
(十七)負責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八)監督檢查財政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反映財務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務管理的相關建議。
(十九)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企業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二十)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通過統計、審計等方式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負責所監管企業的工資分配管理,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收入分配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十壹)指導全市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二十二)按照有關規定和出資人職責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依法指導和監督全市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