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查找疑似失蹤人員信息的規定(試行)》。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疑似被侵權失蹤人,是指因下列情形之壹下落不明的人:
(壹)失蹤現場有明顯的侵害跡象;
(二)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受到侵害的;
(三)人和機動車壹起失蹤或者攜帶大量財物的;
(四)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失蹤超過四十八小時的;
(五)失蹤人失蹤前與他人有重大矛盾和糾紛的;
(六)失蹤原因不明,失蹤時間超過三個月的;
(七)其他涉嫌違法行為的。
第三條搜尋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信息的內容和目標是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依托信息網絡和計算機技術,對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相關信息進行采集、管理、查詢、比對和綜合應用,盡快查明失蹤人員下落,為偵查破案提供線索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