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經營者有獎銷售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獎品種類、兌換條件、獎金數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換的;(二)采取謊報中獎或者故意讓違約人員中獎等欺詐手段有獎銷售的;(三)銷售彩票,最高獎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
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