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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

(三)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

(四)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五)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六)保護與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學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國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勞動教育,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培養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抵制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蝕,引導未成年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六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同責任。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第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

國家采取措施指導、支持、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承擔,省級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由其他有關部門承擔。

第十條 ***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壹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十壹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並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科學研究,建設相關學科、設置相關專業,加強人才培養。

第十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統計調查制度,開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狀況的統計、調查和分析,發布未成年人保護的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 國家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

***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壹)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關註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並進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淩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六)放任未成年人沈迷網絡,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十)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壹)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引發觸電、燙傷、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采取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傷害;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發生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前,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充分考慮其真實意願。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並采取保護措施;情況嚴重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壹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八周歲或者由於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看護狀態,或者將其交由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適宜的人員臨時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

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壹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確定被委托人時,應當綜合考慮其道德品質、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與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聯系等情況,並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作為被委托人:

(壹)曾實施性侵害、虐待、遺棄、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

(二)有吸毒、酗酒、賭博等惡習;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長期怠於履行監護、照護職責;

(四)其他不適宜擔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將委托照護情況書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和實際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加強和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的溝通;與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聯系和交流壹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並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幼兒園等關於未成年人心理、行為異常的通知後,應當及時采取幹預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壹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壹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註重培養未成年學生認知能力、合作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健全學生行為規範,培養未成年學生遵紀守法的良好行為習慣。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實施啟蒙教育,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二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開除、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

學校應當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並勸返復學;勸返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未成年學生,不得因家庭、身體、心理、學習能力等情況歧視學生。對家庭困難、身心有障礙的學生,應當提供關愛;對行為異常、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幫助。

學校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留守未成年學生、困境未成年學生的信息檔案,開展關愛幫扶工作。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三十壹條 學校應當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與其年齡相適應的日常生活勞動、生產勞動和服務性勞動,幫助未成年學生掌握必要的勞動知識和技能,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

第三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勤儉節約、反對浪費、珍惜糧食、文明飲食等宣傳教育活動,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的意識,養成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習慣。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的學習時間,保障其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

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加重其學習負擔。

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協助衛生健康部門做好在校、在園未成年人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安保人員,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園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學校、幼兒園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第三十六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並向未成年人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培養未成年人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

第三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定期進行必要的演練。

未成年人在校內、園內或者本校、本園組織的校外、園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幼兒園應當立即救護,妥善處理,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商業性活動,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推銷或者要求其購買指定的商品和服務。

學校、幼兒園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為未成年人提供有償課程輔導。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淩的教育和培訓。

學校對學生欺淩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淩和被欺淩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實施欺淩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淩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淩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采取相關的保護措施。

第四十壹條 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校外托管機構等應當參照本章有關規定,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成長特點和規律,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四十二條 全社會應當樹立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

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和服務。

第四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指導、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檔案並給予關愛幫扶。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未成年人委托照護情況,發現被委托人缺乏照護能力、怠於履行照護職責等情況,應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幫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護職責。

第四十四條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兒童之家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社區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國家鼓勵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等公***場館開設未成年人專場,為未成年人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

國家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部隊等開發自身教育資源,設立未成年人開放日,為未成年人主題教育、社會實踐、職業體驗等提供支持。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類社會組織對未成年人開展科學普及活動。

第四十五條 城市公***交通以及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客運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免費或者優惠票價。

第四十六條 國家鼓勵大型公***場所、公***交通工具、旅遊景區景點等設置母嬰室、嬰兒護理臺以及方便幼兒使用的坐便器、洗手臺等衛生設施,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有關規定,限制未成年人應當享有的照顧或者優惠。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創作、出版、制作和傳播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藝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第四十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宣傳,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新聞媒體采訪報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應當客觀、審慎和適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禁止制作、復制、出版、發布、傳播含有宣揚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藝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第五十壹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出版、發布、傳播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藝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或者網絡信息,包含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應當以顯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五十二條 禁止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或者持有有關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物品和網絡信息。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刊登、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商業廣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

第五十四條 禁止拐賣、綁架、虐待、非法收養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性騷擾。

禁止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

第五十五條 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遊戲遊藝設備、遊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註意事項,未標明註意事項的不得銷售。

第五十六條 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並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對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應當定期進行維護,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誌並標明適齡範圍和註意事項;必要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看管。

大型的商場、超市、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遊樂場、車站、碼頭、機場、旅遊景區景點等場所運營單位應當設置搜尋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報系統。場所運營單位接到求助後,應當立即啟動安全警報系統,組織人員進行搜尋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第五十七條 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五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五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場所吸煙、飲酒。

第六十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銷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嚴重傷害的器具等物品。經營者難以判明購買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