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作時間被打,可能會被認定為工傷,也可能被視為工傷。在工作中受傷不能算作工傷。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職責而遭受的暴力等意外人身傷害。因此,判斷是否屬於工傷,需要明確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如果是交接等工作問題造成的人身傷害,可以算作工傷。如果是交接時因為瑣事和同事受傷,不能算作工傷。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的傷害(或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的壹種定性的行政確認。為認定侵權主體在工作或視同工作期間因操作不當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行為的定性過程。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壹般由勞動行政部門確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